未婚女性超過一定年齡沒能生育,但有強烈生育愿望怎么辦?全國政協委員、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院長徐叢劍提案建議:“可以考慮先予生育力保存,待生育的其他條件滿足后,再按程序完成輔助生殖技術?!辈贿^他也表示,不能過度地完全放開,避免對社會產生錯誤導向。
圖說:全國政協委員徐叢劍 受訪對象供圖
目前,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一規定確實比較有效地保護了未婚女性免受促排卵及有創穿刺等傷害,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買賣卵子等非法行為。但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一些有特殊情況的女性生育愿望的實現?!毙靺矂εe例介紹,某些未婚女性患有影響生育能力的疾?。ㄈ缭谟g婦女中發病率高達10%—15%的子宮內膜異位癥等),或所患有疾病的診療容易影響生育能力(如白血病化療等),以及在結婚前某一時段,需要在可能影響生育力的特殊環境下生活和工作等。這些未婚女性的未來生育問題,應當受到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徐叢劍指出,也有一些人從考慮目前許多大齡未婚女性群體未來婚育如何解決的問題出發,提倡完全放開未婚女性凍卵,以為只要把卵子凍起來了,高齡生育的風險就不考慮了,這也是錯誤導向。
徐叢劍建議對輔助生殖技術的一些規定進行修訂,“過去我們傾向于控制人口增長,現在傾向于鼓勵生育,關于生育技術的規定應該予以適當修改。”他還希望允許滿足一些醫學指征或特定條件的未婚女性,適時保存生育力,婚育條件成熟后,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進一步完成輔助生育。
而對那些大齡未婚女性進行醫學評估后,認為有生育力下降趨勢者(具體可由醫學會組織專家設定指征),若其意愿強烈,可考慮適時保存生育力,并進行醫學指導和生育規劃指導。
徐叢劍表示,每一例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均需要倫理委員會及醫療管理部門就其“特定條件”、自身身體狀況進行討論批準后,方可實施。最后完成輔助生育時,需要再次評估其身體狀況、子女撫養能力等,結合當事人意愿,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允許實施進一步的輔助生育措施。
新民晚報記者 江躍中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