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附隨后果所帶來的巨大負累不亞于刑事處罰?!?024年全國兩會在即,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正國擬向大會提交有關限制適用犯罪附隨后果的建言。
他認為,限制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無序擴張與不當適用,是我國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應有之義,“應該嚴格限定犯罪附隨后果適用范圍,嚴格限制犯罪附隨后果適用罪名,明確規定犯罪附隨后果適用期限”。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我國,犯罪附隨后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罰處罰記錄所產生的權利或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后果。
在適用范圍上,根據法律規定,犯罪附隨后果不僅適用于犯罪人本人,還適用于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有犯罪記錄人的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在就業、上學、入伍及社會活動中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李正國在提案直言,犯罪附隨后果波及犯罪人員家庭成員的日常生活諸多方面,不僅對家庭成員報考警察、服兵役產生直接影響,甚至還影響到家庭成員的普通升學與就業,其所帶來的巨大負累不亞于刑事處罰。
澎湃新聞觀察到,我國犯罪附隨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和第一百條規定的從業禁止與前科報告外,其他犯罪附隨后果主要規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中。根據法律,犯罪附隨后果主要有八類,即職業禁止、承擔如實報告等特定義務、禁止或限制考試資格、限制落戶、限制信譽或榮譽的獲得、排斥社會保障、限制有關風險性作業或收養等行為、一定時間內不予簽發護照等限制。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李正國觀察指出,隨著罪名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犯罪率和犯罪人數呈增長趨勢,導致可能承受犯罪附隨后果的人群有所擴大。
他認為,目前,我國對犯罪附隨后果的規定與適用較為粗放、隨意,甚至出現對入學幼兒園孩童家長進行“無犯罪記錄”審查的滑稽新聞,犯罪附隨后果的濫用、程序的粗制以及權利救濟的缺位,不僅給越來越多無辜家庭成員造成社會生活中的困擾與不公,也難以適應犯罪治理的需要。
“對犯罪附隨后果制度加以合理規制,限制其無序擴張與不當適用,是我國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應有之義。”李正國分析指出,犯罪附隨后果不當適用的態勢需要進行限制,其理由在于:一是犯罪附隨后果違反責任自負原則。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進步、公平與正義的重要標志。為了防止“株連”或“變相株連”,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均不得沒有法律依據地追究與犯罪人員有血緣關系而無違法行為人的責任。二是犯罪附隨后果違反比例原則。無論比例原則還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都要求所帶來的后果與犯罪人員的行為責任相當。犯罪附隨后果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般預防或者特殊預防的功能作用,但因其本人犯罪行為導致家庭成員升學、就業等受限,家庭成員所承受的后果與犯罪行為本身缺乏關聯性與正當性,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目的適當性、最小侵害性與手段必要性。
基于此,李正國建議,應當從制度層面加以規制犯罪附隨后果的不當適用,以比例原則為據,嚴格塑造其適用范圍、罪名和期限,使犯罪附隨后果的適用必要且適當,能有效緩和其嚴厲性并使之回歸理性。
為此,他提出以下建議:一、嚴格限定犯罪附隨后果適用范圍。犯罪附隨后果適用范圍應當嚴格限定在征兵、入職機要、國家安全、政法系統以及相應的軍校、警校入學范圍內。出于維護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等國家利益需要,應當允許在部分特定職業或特定學校的準入條件中,進行具有特殊目的的家庭成員情況審查,但為維護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正義,不應在普通升學、就業等方面濫用間接犯罪附隨后果。
二、嚴格限制犯罪附隨后果適用罪名。犯罪附隨后果適用罪名應當嚴格限定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或者政治性犯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三類嚴重罪名。只有在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極高風險或者特殊風險時,基于監管需要,犯罪附隨后果的適用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因此,對于這三類犯罪的犯罪人員家庭成員或親屬,可以酌情適用犯罪附隨后果,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犯罪則應禁止適用,更不應無限制采用“受過刑事處罰”“有犯罪記錄”等下“大包圍”的籠統語言。
三、明確規定犯罪附隨后果適用期限。當前,犯罪附隨后果具有不確定性甚至長期適用的風險,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應對適用期限進行嚴格限定。同時,若附隨后果適用對象為犯罪人員家庭成員,而非犯罪人員本身,則適用期限不宜設置過長。鑒于刑罰處罰是對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考量,故在確定犯罪附隨后果的適用期限時,可以以犯罪人員所承擔的刑罰處罰為參考依據,并以3年有期徒刑為界限差異化適用不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