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正日益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人廣泛開始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各類網絡公眾平臺進行發聲,但由于互聯網的匿名性及傳播力度的廣泛性,很多不實消息的散播,也給受害者帶去了極大的傷害。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近期,商城縣法院審理一起通過網絡散播不實消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與小紅(化名)在商城縣某中學就讀時相識,大學期間,小明與小紅因感情糾葛發生爭執,小紅向公安局控告被小明強奸,后經公安局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并決定不予立案。
2023年9月份,小紅安排其朋友使用虛擬的微博賬戶,多次在小明現就讀的江西某職業學院“超話”中發布帖子,散播小明為強奸犯的不實信息,并引起眾多網友圍觀評論,后小明所在學校以上述事宜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為由,對小明進行停學處理。后經小明與小紅協商,小紅刪除了相關微博內容,但未進行道歉并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紅將“強奸犯小明”等不實內容發布在網絡公共平臺,屬于面向不特定對象發布不實的消息,造成其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也直接導致原告小明無法正常上學的后果,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遂判決:
一、被告小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江西某職業學院”微博超話中向原告小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且該消息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不得刪除;
二、被告小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小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300元。
法官寄語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必須加大對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的打擊力度,同時需要互聯網的管理者、網站主辦者以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建設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設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