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薔)患者因突發頭痛到縣醫院就診,手術后病情未好轉,又到天壇醫院就診并做手術,診斷為“間變性腦膜瘤”,術后昏迷并于4個多月后死亡。家屬認為兩家醫院均存在醫療過錯,告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定故城縣醫院在手術中改變術式進行腫瘤切除時對家屬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應承擔輕微責任。
2013年11月,河北的王某因“突發頭痛”到河北故城縣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額葉出血、左側額顳頂硬膜下血腫”。2014年1月5日,王某又因突發頭痛至故城縣醫院治療。次日該院為王某施行“顱內血腫清除術、左額顳腦膜瘤切除術”。2014年6月,王某多次到北京天壇醫院就診,6月30日急診并于當日進行“左額顳原切口開顱占位切除術”。王某出院時診斷為間變性腦膜瘤。后王某一直昏迷,于當年11月死亡。
王某的家屬崔某等人認為,故城縣醫院術前并未告知原告真實病情,也未告知該院有無實施“左額顳腦膜瘤切除術”的手術資質和條件,就在術中增加實施該手術,存在違規和誤診的過錯;天壇醫院在患者急診時未對患者的病情予以重視,存在病歷記錄不符合病歷書寫規范等過錯,因此二被告存在嚴重的違規和違法過錯,故起訴要求賠償179萬余元。
庭審中,法院搖號確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鑒定,鑒定意見為,故城縣醫院在術前未能對患者腦膜腫瘤作出診斷,但在術中查見腦膜腫瘤并決定改變術式進行腫瘤切除時,應當對查見的患者新的病情以及改變術式的決定與患者親屬進行溝通和告知??烧J為故城縣醫院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該過失在患者最終死亡的后果中應承擔輕微責任。而天壇醫院在對患者王某的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失。
日前法院經審理確定故城縣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河北省故城縣醫院賠償原告崔某等人死亡賠償金、住院期間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8.4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