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受訪者供圖
警方:尚未立案,正在研究
郇杰告訴記者,2020年10月,該案一審期間,她已向深圳市衛健委反映此事,訴求之一是希望吊銷主刀醫生的行醫資格。當年12月,深圳市衛健委復函稱,經調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涉嫌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對該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已對該院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拿到司法鑒定結果后,2021年5月,郇杰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報警回執。2024年2月28日下午,記者致電主辦該案的責任領導,對方回復,該案目前沒有立案,已從家屬處知悉判決結果,但民事判決不影響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復雜,目前正在研究,逐層向上級匯報,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未發現腫瘤仍切除器官醫院擔全責!
代理過多起醫療事故糾紛案例的法律學者卓小勤認為,二年期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的“發現”而不是“發生”,應從受害人舉報投訴算起。受害人如不服處理結果,有權對深圳市衛健委提起行政訴訟。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表示,構成醫療事故未必構成刑法層面的醫療事故罪。鄭雪倩介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主要是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關于醫療事故標準的認定較為寬松,難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更遑論刑事罪名認定。醫療事故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處罰構成標準則更為嚴苛。
未發現腫瘤仍切除器官醫院擔全責
在一次醫療手術中,盡管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并未發現任何腫瘤存在,但他們仍然選擇了切除患者的器官。這一行為引發了嚴重的爭議和質疑。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和審理,深圳的一家三級甲等醫院被法院判定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這起事件的發生,讓人們對醫療機構的專業性和道德性產生了深深的疑慮。未發現腫瘤仍切除器官醫院擔全責!
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一名77歲女性患者實施了“全胰切除術”,術后兩月余,患者離世。2019年8月,患者女兒郇杰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余元。
2月28日,郇杰對記者表示,認可法院判決結果,同時希望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郇杰稱,她曾向深圳衛健委反映此事,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郇杰還曾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2月28日下午,記者從警方獲悉,該案目前沒有立案,正在研究中,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
未發現惡性腫瘤,醫院進行切除手術
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治療,后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后兩月余,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征,經搶救無效后去世。資料顯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
張玉華的女兒郇杰告訴記者,母親去世后,她去打印病歷才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
2019年8月,郇杰等家屬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院委托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系,綜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后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責任參與度為61%-90%。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并發癥并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7萬余元。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采納了上述鑒定意見,并指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
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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