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27”金塘大橋被撞引發的索賠案,本月4日在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調解結案,肇事方“勤豐128”輪船舶所有人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向金塘大橋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舟山連島工程指揮部賠付人民幣共計1200萬元。
今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行駛中的臺州籍“勤豐128”貨輪由于操作失誤,撞上建設中的金塘大橋,使大橋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4名船員死亡。事故發生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為金塘大橋保險人,向舟山連島工程指揮部支付了保險賠款約1621.68萬元。4月25日,該公司以金塘大橋工程保險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險人連島工程指揮部及施工單位,向肇事方“勤豐12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和實際控制船舶的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該輪的經營人臺州市路橋某船務公司提起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索賠2000萬元,后變更為1621.68萬元。7月28日,連島工程指揮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索賠保險公司未予賠付的事故后各類施救費、部分未賠付的清理殘骸費用約1244.74萬元。后來,兩案原告又分別撤回對王玉祥、王兆祥、王琳及臺州市路橋勤豐船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10月23日,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首次開庭審理此案,由于兩案屬同一被告,法庭將兩案合并審理。庭上,原、被告雙方分別就碰撞事故的責任比例分擔及施救費用合理性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原告認為,該起事故是由于“勤豐128”輪錯誤設計航線,對橋梁凈空高度估計不準,違規穿越非通航孔所致,應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方則認為,業主單位沒有按照航行通道設置警示燈,且沒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豐128”輪進入危險區域時,沒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過失的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當時法庭還傳喚了3名鑒定人到庭對被告提出的施救費用存在不合理問題等進行詢問。
在辦案法官的斡旋下,原、被告雙方以法庭審理的事實為基礎,通過多次接觸達成了和解意向。由于被告方“勤豐128”輪登記船東張友法、林寧俊、朱信福在5月21日向寧波海事法院提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該院根據“勤豐128”輪7122總噸位計算,審查裁定準予設立636437個計算單位(約合人民幣700萬元)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鸩枚ㄉШ?,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了720萬元基金擔保。法庭根據該碰撞事故所引發的相關債權的性質,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訴求的理賠款1621.68萬元從該基金中受償,故該公司最終獲賠金額為720萬元。對原告浙江省舟山連島工程建設指揮部訴請的人民幣約1244.74萬元之損失(其中施救費用損失約1078.17萬元),各方確認實際用于金塘大橋施救及“勤豐128”輪及其船員施救的費用為480萬元人民幣,由被告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賠付。
12月4日,在該院法官的主持下,兩原告分別與被告方簽訂了民事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