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廣東證監局披露2024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是“50后”謝某娣,借用5個證券賬戶,合計交易35.77億元,最終被處以40萬元罰款。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禁止借用他人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主要是為防范配資、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非法證券交易行為。出借人和借用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從該案來看,謝某娣主要交易集中在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約30.87億元。
此外,該案中,謝某娣和賬戶持有人,有按照比例出資、分成的情況。許峰表示,該行為疑似配資,但定性需要更多證據。如果被查實,將面臨更嚴厲處罰。
“50后”大媽借用他人賬戶,合計交易超35億元
據廣東證監局披露,謝某娣是一名女性,195X年1月出生。據此推算,其年齡在65歲到74歲之間。她共借用了5個人的證券賬戶,分屬于4家證券公司,其中有2個均為華鑫證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謝某娣違規交易時間在2019年10月16日到2023年3月28日期間,彼時年齡至少也在60歲。
借用的5個賬戶中,僅有“胡某琴”證券賬戶開立時間較早,為2006年7月7日開立于安信證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其余4個借用的賬戶,均是持有人開立不久,就出借給了謝某娣從事證券交易。有1個甚至是前一天剛開立,第二天就出借。
據行政處罰書,“張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興業證券寧波分公司開立賬戶,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這也是出借時間最長的一個。此外,謝某娣還借用了“尤某珍”“姚某鳴”“趙某”三人的證券賬戶。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廣東證監局指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但謝某娣提出了申辯意見,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對此,廣東證監局表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因此,不予采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
最終,謝某娣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這已貼近相關法律規定的50萬元罰款上限。
禁止出借賬戶主要為防范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
此前,多見證券從業人員借用他人賬戶證券交易被罰的案例。這主要是由于證券從業人員不被允許買賣證券,便有證券從業者進而通過借用他人賬戶鋌而走險。而近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查處愈加嚴格,一旦被查出,難脫處罰。
同樣,對于普通投資者,無論是借用,還是出借,都是不被法律允許的行為。
許峰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這主要是為了防范配資、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非法證券交易行為,一些交易金額較大的投資者也會利用該種方式“對倒”,即控制多個賬戶倒來倒去,制造虛假交易假象,誤導投資者決策,有操縱市場之嫌。另外,借用他人賬戶交易也可能會有非證券法意義上的行為,比如隱匿財產。
今年2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曾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措施,當事人孫某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交易“孚能科技”“瀘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2.0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95.18萬元,共計賣出股票0.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25.06萬元。
此外,孫某彪還借用“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交易“比亞迪”“中公教育”“寧德時代”等股票,共計買入股票1.51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113.09萬元,共計賣出股票1.5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95.74萬元。最終,孫某彪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今年1月5日,山西證監局披露了一則出借證券賬戶被罰的案例。當事人余某東出借自己的兩個證券賬戶和別人的一個證券賬戶,給張某交易“本鋼轉債”“凌鋼股份”等標的。相關交易的成交金額幾乎均在百萬元以上,最高一筆為771.07萬元。
余某東提出了申辯意見,但山西證監局逐一進行復核并不予采納。山西證監局指出,現有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正是通過借用他人證券賬戶,企圖逃避監管和處罰,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張某在其本人已經開立證券賬戶的情況下,借用余某東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從事內幕交易,已經構成對市場秩序的挑戰和破壞。最終,余某東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就謝某娣一案來看,如前所述,其主要交易集中在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股票、可轉債等占總交易額的比重為13.7%。
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即國債逆回購,是指借款人通過用自己購買的國債作為抵押來借款,到期還本付息,投資者通過國債回購市場將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利息收益的形式。國債逆回購風險等級為R1低風險,成交價格即年化收益率。
有營業部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稱,國債逆回購為低風險產品,一般都是閑置資金去做。當事人或是最早一批股民,對操作有信心,用別人賬戶一起投資,盈利后再分成。
疑似配資行為
該營業部人士表示,該案需要警惕的不僅是出借賬戶的行為,也包括配資行為。
據行政處罰書,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分成,并實際投入了交易資金,交易虧損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
前述營業部人士表示,一般而言,如果營業部發現賬戶出現同機操作,會聯系到客戶,提醒客戶不要把賬戶給非本人操作。不過,上述案例中,由于涉及賬號分屬于不同的證券公司營業部,賬戶出借行為具有一定的隱匿性,不排除因為雙方有糾紛,而被曝光。
許峰提到,根據《證券法》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本案中,當事人謝某娣和賬戶持有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的行為類似配資,但定性需要更多證據。
許峰還提到,一旦被查實為配資,當事人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