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上述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將有權限查看的“聚鳴高山1號私募基金”等17個私募產品的賬戶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提供給他人,即泄密的;
二是有小型私募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上述未公開信息操進行證券交易,即抄作業的;
三是聚鳴投資為知名百億私募,當得知自己的持倉信息被營業部負責人泄露,不知作何感受?
四是上述小型私募即浙江漠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規模在5億~10億間,董事長為段興宏,總經理為高源;
五是周靖杰多次使用“李某影”(其妻)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但交易金額僅為“不少于312萬元”;
六是53萬元處罰,既包括利用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行為的50萬元罰款,也包括違法炒股的3萬元罰款。
營業部負責人泄露百億私募未公開信息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擔任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總經理,任職期間,周靖杰擁有權限查看開立在該營業部的“聚鳴高山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17個私募基金產品證券賬戶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
中基協官網顯示,聚鳴高山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管理人為國內知名百億私募聚鳴投資,管理規模在100億元以上。
2019年12月起,周靖杰應高某要求,違反從業規定,多次將上述私募基金產品證券賬戶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給高某。
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開信息跟隨上述私募產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繼續將上述未公開信息提供給高某,暗示高某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直至其從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離任。
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開信息操作“歐陽某正”證券賬戶、決策“漠沙精選9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證券交易。
中基協官網顯示,漠沙精選9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該基金管理人為漠沙資產,該基金管理人管理規模為5億元至10億元,公司董事長為段興宏,總經理為高源。
以共同財產且老婆名義買賣股票
罰單來看,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證券賬戶2018年4月9日開立于周靖杰擔任總經理的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該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財產。周靖杰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多次使用“李某影”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交易金額不少于312萬元。
廣西證監局指出,周靖杰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以及周靖杰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均違反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
由此,廣西證監局對周靖杰利用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周靖杰違法買賣股票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以上合計對周靖杰處以53萬元罰款。
禁止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交易
對于上述違規行為,相關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
《證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周靖杰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違法情況來看,周靖杰或未能在利用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行為中有所得,或所得不足50萬元。
對于周靖杰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財聯社記者 高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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