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徐大(化名)在手機銀行貸款15萬元,不到一個月,徐大因意外去世。4年后,銀行起訴要求徐大的妻子和兒子償還貸款、利息、罰息。12月25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工作發布會,公布了這一案例。
記者了解到,當時,徐大通過手機銀行向銀行申請一年期信用貸款15萬元。當日銀行發放貸款。不到一個月,徐大因意外去世,無人償還貸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繼承房產,兒子徐某放棄財產繼承。4年后,銀行起訴要求郁某、徐某償還貸款本金及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
法院表示,因徐大去世,其生前與銀行間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轉化為郁某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郁某應在繼承徐大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并按約支付貸款期限內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標準支付貸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銀行主張的罰息本質是一種違約責任,因徐大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違約,且銀行在該貸款本息均未按月償還時,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該情形存續近四年,導致損失的擴大,故對銀行的罰息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去世的,并不等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消亡,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銀行可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同時,借款人意外去世不應視為違約,故其繼承人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銀行應及時核查、催要,或與借款人協商還款方案,而不能讓權利一直休眠,導致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