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了要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在本質上就是特殊形式的結婚,因此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并沒有太大的差別,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橐龅怯洐C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辦離婚多久才可以復婚
法律對復婚未規定時間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離婚后,任何時候都可以復婚,不受時間限制。復婚不是只要兩個人在一起生活就可以了,也像結婚一樣是需要辦理結婚手續的。
三、離婚又復婚分割的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又復婚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不能認定為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離婚使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終止,復婚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層面的延續性,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因此是兩段獨立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