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什么時候開始?
2021 年 2 月 6 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鞏固專項斗爭成果的意見》,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圓滿收官,正式轉入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
二、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重點任務是什么?
著重建立健全六個方面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機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開的舉報獎勵機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懲處機制;四是建立健全精準有效的督導督辦機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的考核評價機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續推進的組織領導機制。
三、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組織保障是什么?
各級黨委和成員單位保留相應領導和辦事機構,做到思想不松、機構不撤、隊伍不散、力度不減、標準不降,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實現常態化運行。
四、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一辦五組”指什么?
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下設掃黑辦(綜合督導組)、摸排打擊組、違紀查辦組、組織建設組、輿論宣傳組。
五、“兩個一律”指什么?
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六、“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七、“三個同步”協作機制指什么?
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加強掃黑除惡協作配合,做到線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會商、案件同步辦理。
八、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的“四個一”措施是什么?
一名縣級領導班子成員掛村、一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包村、一名第一書記駐村、一個縣級以上機關單位聯村。
九、“三書一函”指什么?
監察建議書(含紀律檢查建議書)、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公安提示函。
十、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 2022 年重點要抓好十件實事是什么?
1、認真貫徹落實《反有組織犯罪法》;
2、分批接續深化重點行業整治;
3、開展打擊涉網黑惡犯罪專項行動;
4、全力緝捕“漏網之魚”;
5、直核深挖一批重點線索;
6、督辦攻堅一批重大案件;
7、持續推動重點地區整改提升;
8、深入開展特派督導;
9、做好刑釋人員安置幫教;
10、營造全民掃黑氛圍。
十一、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實施的犯罪。
十二、“黑社會性質組織”指的是什么?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十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征”?
1、“組織特征”,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征”,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征”,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四、“惡勢力”的特征及具體表現是什么?
1、一般為 3 人以上(相對固定);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十五、農村地區打擊重點是什么?
重點打擊把持或侵害基層政權組織的“問題村官”,破壞影響基層選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壓百姓、危害一方的農村黑惡痞霸勢力。
十六、“村霸”的行為特征包括哪些?
(1)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2)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強凌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伙哄搶的;
(4)有組織、有紀律、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
(5)對鄉村干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
(6)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
(7)受雇于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
十七、上級對于打擊“村霸”有哪些安排部署?
2021 年 4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夯實筑牢農村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防范和整治“村霸”問題的意見》,重點開展“村霸”等黑惡勢力干擾侵蝕、家族宗族勢力影響嚴重、宗教勢力滲透蔓延等問題整治。
十八、哪些人員不能作為村(社區)“兩委”候選人?
(1)政治上的兩面人,妄議中央、不貫徹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態度曖昧、立場不穩;
(2)有違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行為的,組織或參與邪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
(3)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問題;
(4)非法煽動、組織、參與以信訪為名的聚集滋事,或長期纏訪鬧訪,影響社會穩定;
(5)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立案偵查;
(6)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近 5 年內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被查出;
(7)5 年內因聚眾賭博、擾亂公共秩序等被處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黃涉毒等行為被處理;
(8)在疫情防控、防汛防臺風、抗洪搶險等重大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拒不配合、干擾破壞等情形;
(9)存在以不正當承諾參選、拉票賄選等違反換屆紀律行為,利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破壞選舉工作;
(10)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未被撤銷;
(11)本屆任期考核被評為不稱職、近 3 年民主評議有被評為不合格黨員;
(12)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等其他不適宜作為候選人情形。
十九、《反有組織犯罪法》于何時通過、何時公布、何時實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于 2022 年 5 月 1日正式實施。
二十、《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何時通過、何時公布、何時施行?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有何重大意義?
制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第二,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第三,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掃黑除惡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十二、《反有組織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明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有組織犯罪工作的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有組織犯罪及惡勢力組織的法律概念等內容。二是建立了有組織犯罪預防制度,對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進行了系統規定,如考核評價、宣傳教育、未成年人保護、行業領域監管與治理、問題報告及反饋等制度。三是完善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理機制,對案件線索收集、核查、研判、處置進行了詳細規定,對實施寬嚴相濟的相關情形和措施進行了具體明確。四是規范了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處置規定,規定了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了追繳、沒收涉案財產的范圍,凸顯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特點。五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六是加強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系列保障措施,規定了加強國際合作,健全了有組織犯罪法律責任體系,有力保證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十三、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該堅持什么原則?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與反腐敗相結合、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堅持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二十四、有組織犯罪主要包括哪幾類犯罪?
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3)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二十五、什么樣的組織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二十六、《反有組織犯罪法》中何為利用“軟暴力”實施犯罪?
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利用“軟暴力”實施犯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有組織犯罪手段。
二十七、《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六大亮點是什么?
(1)依法從嚴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在案件辦理方面,從嚴把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等措施;
(2)深挖黑惡勢力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行為類型,對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3)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法律明確規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在聯審過程中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面的職責,并對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也依法從重處罰;
(5)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法律明確規定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6)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保障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規定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二十八、《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1)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2)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3)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4)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九、國家為什么要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加強制度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機制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的重要舉措。
三十、哪些主體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1)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形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2)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面向社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3)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
(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三十一、個人和單位在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何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但是,如果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三十二、《反有組織犯罪法》建立了什么樣的犯罪線索辦理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三十三、國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1)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2)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3)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4)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四、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1)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2)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3)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4)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三十五、對有組織犯罪分子的財產怎么處理?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并處沒收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根據其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可以依法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六、對有組織犯罪分子的涉案財產怎樣處置?
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三十七、符合什么樣情形的涉案財產需要予以追繳、沒收?
(1)為支持或者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
(2)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3)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