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有組織犯罪法》與掃黑除惡有什么關系?
答:《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的必然要求;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有哪六大亮點?
答: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三、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怎樣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四、“惡勢力組織”的定義及具體表現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五、常態化掃黑除惡如何“打傘破網”?
答:紀檢監察機關須與公安機關加強掃黑除惡協作配合,做到線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會商、案件同步辦理(即“三個同步”協作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系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即“兩個一律”)。既要公檢法機關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紀檢監察機關追查黑惡勢力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即“一案三查”)。
六、常態化掃黑除惡如何“打財斷血”?
答:《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七、常態化掃黑除惡如何“夯實基層組織基礎”?
答: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八、常態化掃黑除惡如何“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答: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對常態化掃黑除惡的舉報人、證人、被害人等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答:《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十、對不屬于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報案?
答:涉黑涉惡犯罪有著明確的法律界限,廣大人民群眾在開展同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斗爭中,要注意將民事糾紛、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區別對待,不可隨意擴大范圍、混為一團。對不屬于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廣大人民群眾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屬于民間糾紛的,可通過當地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解,或是通過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