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正的《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現部分摘登如下: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燃放區域應當依法合理逐步擴大。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濰坊市中心城區禁放范圍
城區指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經濟開發區七個區。
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為以下四條界線所圍成的區域。
(一)北側界線。自大圩河與青銀高速交界處開始,沿青銀高速南側護欄向東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線向東至浞河。
(二)東側界線。自盛泰街延伸線與浞河交界處開始,沿浞河中心線向南至青銀高速,沿青銀高速南側護欄向東至保稅監管區東邊圍網及延伸線,沿保稅監管區東邊圍網轉至高三路,沿高三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梨園街,沿梨園街北側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寶通街,沿寶通街南側路牙石向西至濰安路,沿濰安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濰膠路,沿濰膠路南側路牙石向西至濰縣南路,沿濰縣南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八馬路。
(三)南側界線。自濰縣南路與八馬路交界處開始,沿八馬路南側路牙石向西至濰州路。
(四)西側界線。自濰州路與八馬路交界處開始,沿濰州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濰膠路,沿濰膠路南側路牙石向西至機場路,沿機場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寶通街,沿寶通街南側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倉南街,沿倉南街南側路牙石向西至長松路,沿長松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膠濟鐵路,沿膠濟鐵路南側護欄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線向北至青銀高速。
▼城區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示意圖(點擊查看大圖)
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六)山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
條例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發布空氣質量、氣象信息時,應當提示社會公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規定,本條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組織和單位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工作。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幼兒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管理規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責任范圍內劃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引導定點燃放。
對責任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