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具虛假診斷證明
開除本無可厚非!
但最后公司被判賠39萬元
竟是處理過程中
少了關鍵一步
……
到底咋回事?
一起來看看!
事件回顧
小張系北京某教育公司員工,任職人力資源經理一職,月薪18000元。
《人力資源綜合管理制度》載明:公司對不誠信行為零容忍,任何提供虛假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經歷、學歷、虛假病假條、虛假報銷)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紀,一經發現公司可立刻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賠償。公司《員工紀律制度》亦有載明。
2017年4月18日晚,小張向領導申請4月19日請假一天去醫院看病,領導未回復。
4月19日晚,她再發信息請假,內容為:“醫生建議我再休息兩天,特再請假兩天?!鳖I導回復:“那好好休息?!?/p>
事后,小張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醫院2017年4月19日的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載明:茲證明小張曾在本院神經內科診治。臨床診斷產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發燒,建議休息二周,軍醫劉建國。
收到病假證明后,公司前往醫院進行核實,醫療科表示并未開具該診斷證明書。2017年4月28日,公司認定小張存在提供虛假病假條等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離職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8萬元,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萬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小張出具虛假病假條,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未通知工會,程序違法,需賠償39萬元
訴訟中,小張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新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手冊,由王志偉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明:茲證明小張曾在本院神經內科診治。臨床診斷脊髓炎,建議休息二周。病歷手冊寫明就診日期為2017年4月19日。
法院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醫院調查,該院醫療科證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處寫有“劉建國”的診斷證明書并非其醫院開具,簽字也并非其醫院的醫生劉建國簽署。該院醫生王志偉表示其系小張的主治醫生,小張確實在2017年4月19日前往醫院,當時小張未掛號,其在病房為小張進行了復診,當時建議小張休息兩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條是小張2017年5月來補開的,小張病情與病歷手冊和診斷證明所載明情況一致。
法院認為勞動者應該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小張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現經查明公司有工會,但公司不能證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會,因此,法院認為公司與小張解除勞動關系存在程序違法,判決公司需支付小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9萬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工會和工會主席不能等同,公司的解除行程序違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期間,公司提交一份錄音光盤,以證明工會主席王蘭全程參與了公司解除小張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工會的職責在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工會是一個組織,而工會主席是該組織的負責人,二者不能等同。工會主席王蘭雖然參與解除小張的過程中,但并非代表工會參與其中,另也未履行對公司單方面解除小張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公司提交的錄音記錄不能視為公司就單方面解除小張一事向工會征求意見。
應當指出,小張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據此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在工會存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單方面解除小張一事事先通知工會,并征得工會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為存在程序違法。
綜合上述情況,一審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9萬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
問題來了!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通知工會嗎?
一定要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7條規定,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企業未成立工會,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對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視2種情況而定:
■如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協商不一致,應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征求上級工會(園區工會、街鎮工會、行業工會等)的意見,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
綜合:上海市總工會、勞動法庫、勞動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