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方通報,5月5日13時許,交警碑林大隊執勤一中隊民警輔警在碑林區解放市場依法查處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時,電動三輪車主劉某辱罵、推搡并毆打輔警楊某,造成楊某頭部軟組織損傷。犯罪嫌疑人劉某涉嫌襲警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該案件引發網友熱議,輔警算不算人民警察?毆打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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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算不算人民警察?
輔警是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案發地《陜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輔警的概念,是指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沒有單獨執法權,其職責為“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輔助性工作。關于輔警協助民警執法的行為是否應被視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實務界對輔警協助民警執法普遍認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
毆打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對于毆打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仍存在爭議。學界普遍認為襲警罪處罰較重,應限縮行為對象為人民警察。但實務界多認為警務輔助人員在警察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是警察執法行為的依附,應當以“執法共同體”的概念實質性判斷“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范疇,不應機械地將警務輔助人員排除在外。在人民警察與警務輔助人員一同執法時,行為人實施暴力襲擊并不會嚴格區分二者,警察與警務輔助人員處于同等危險境地,同時,行為人暴力襲擊輔警的行為,也會對警務造成阻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多有將暴力襲擊正在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的行為按照襲警罪定罪處罰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