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5 月 3 日消息,員工在公司上班遲到,公司進行一定的罰款警示無可厚非,但一年因遲到,公司罰款 20 萬元,多少有些離譜。
據國內媒體報道,江某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工作,公司規定:
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 60 分鐘以上視為曠工一天。
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于 10 分鐘小于 30 分鐘的,扣當月工資的 1%;每月遲到超過 3 次,從第 4 次開始每遲到 1 次視為曠工 1 天,員工每曠工 1 天,扣當月工資的 8%。
后面,公司根據規章和江某得考勤記錄,在 2021 年期間,扣除了江某 20.9 萬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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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以曠工為由扣除工資無依據,要求補齊這一年的工資差額。
公司不服仲裁,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但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
且公司不具備罰款權,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工資,不符法律規定,也不合常理。
最終,經過核算,江某缺勤應被扣工資為 1.2 萬余元,法院判決公司支付 19.6 萬余元工資差額;一審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