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工作原因與領導互毆
被打到肋骨骨折!算工傷嗎?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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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作與領導互毆
被打到肋骨骨折!
白仇飛是金風公司員工,擔任負極壓片工一職,蘇夢沈是白仇飛上級主管,兩人平時并無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時30分左右,蘇夢沈在一樓車間看到白仇飛用手推車往生產崗位拉極片,認為白仇飛領取極片的數量超出該公司領取極片數量的規定,要求其少拿點極片。
雙方因此產生口角,蘇夢沈先動手用拳頭打了白仇飛胸口,繼而雙方發生互毆,白仇飛受傷。當日被醫院診斷為:
■ 頭部外傷及全身多處外傷;
■ 左側第4肋骨骨折。
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蘇夢沈因工作糾紛毆打白仇飛,致使白仇飛受傷,決定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22日,白仇飛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白仇飛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白仇飛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決定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白仇飛的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
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了:應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否合法有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各方當事人對于案涉傷害發生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并無爭議,核心關鍵在于白仇飛是否為“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
■ 雖然白仇飛拉極片的數量違反了公司工作規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
■ 且蘇夢沈與白仇飛二人平時并無矛盾,二人本次所起爭執,與蘇夢沈的管理行為之間具有較為明顯的連貫性。
蘇夢沈的傷害行為是白仇飛受傷的直接原因,白仇飛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對某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人社局認為白仇飛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認定事實錯誤。
市政府決定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白仇飛的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上訴。廣東高院判決,白仇飛受傷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多個構成要件情形,依法應當認定工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