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證監局官網顯示2024年的“1號罰單”,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屬于違法行為。
罰單顯示,“50后”大媽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借用時長最長達2年3個月,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證券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
謝某娣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借用賬戶及交易情況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于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于首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并實際投入交易資金。有意思的是,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借用他人賬戶屬違法行為
能不能借用他人股票從事證券交易行為?
2020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于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系,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并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二是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并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文|記者 詹淑真圖片來源|廣東證監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