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道,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劉金國近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報告時,提到了三起典型案例,涉及河南省信陽組織群眾搞“人草大戰”、新疆和靜縣在農村道路兩側“刷白墻”和重慶市江津區對鎮村飲用水質不達標問題拖延擱置。
察時局查詢涉事地方紀委監委官網,涉事的三名主官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靜縣委原書記劉克文、重慶市江津區委原書記程志毅已落馬,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時任信陽副市長、息縣縣委原書記汪明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已卸任息縣縣委書記。
國家監委通報:叫停整改盲目“造景”項目700余個
12月2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劉金國作的《國家監察委員會關于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指出,國家監委重拳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為基層減負。國家監委堅持完善懲戒機制、強化監督糾治、通報典型案例一體推進,赴13個省區市開展明察暗訪,嚴查嚴糾“督檢考”過多過頻、“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指尖上的形式主義”等問題,公開通報32起案例。各級監察機關共叫停、責令整改盲目“造景”項目700余個。
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要求主干道兩側野樹雜草留茬高度在10厘米左右,組織群眾搞“人草大戰”,引發輿情。國家監委派員暗訪、現場督辦,嚴肅處理信陽市副市長、息縣縣委書記等9人,并在全國公開通報。
嚴肅查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靜縣委原書記劉克文勞民傷財在農村道路兩側“刷白墻”、重慶市江津區委原書記程志毅對鎮村飲用水質不達標問題拖延擱置導致水質逐年下降等典型問題,推動各級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
汪明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已卸任息縣縣委書記
信陽市息縣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層層加碼、檢查考評過多過頻、搞“面子工程”等問題,去年12月27日已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作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被公開通報曝光。
通報稱,息縣在推進人居環境整治工作中,脫離實際、違背干部群眾意愿隨意決策,出臺文件“一刀切”要求定期清理本地區國道、省道、縣道等主干路兩側野樹雜草,留茬高度在10厘米左右。只顧“面子”、不顧“里子”,對主干路兩側可視范圍和領導干部調研檢查經常走的線路整治標準要求過高,這些公路兩側反復割草、干凈整潔,但村內環境特別是背街小巷臟亂差;對公路沿線某村莊12戶房屋“刷白墻”“加青瓦”,但對村內其他房屋未作任何整修,形成鮮明反差,整治工作變形走樣。
檢查考評過多過頻、層層加碼,信陽市實行“每月一暗訪一通報、一季度一考評”,息縣實行“每日一通報、每周一排序、每半月一評比、每月一獎懲”,項店鎮頻繁開展督導檢查、觀摩評比,采取貼照片等方式通報排名靠前、靠后的村黨支部書記,增加基層干部和群眾負擔。
信陽市副市長、息縣縣委原書記汪明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息縣縣委書記管保臣,縣民政局局長、項店鎮黨委原書記陳敏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息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黃樹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他責任人員受到相應處理。
對此,河南省紀委監委法規室主任邱建軍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的訪談節目中談到,嚴查突出問題抓典型。對信陽市息縣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層層加碼、檢查考評過多過頻等問題嚴查快辦,對信陽市副市長、息縣縣委原書記汪明君等9名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印發工作提示統籌全省認真學習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例通報精神,從中吸取深刻教訓,大力改進工作作風。
信陽副市長汪明君。資料圖
據公開履歷,汪明君,1970年10月出生,他長期在河南信陽任職,曾任羅山縣委副書記、縣長,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任信陽市息縣縣委書記,2023年1月任信陽市副市長,并繼續兼任息縣縣委書記,2023年6月卸任息縣縣委書記,目前擔任信陽市副市長。
值得注意的是,信陽市紀委2018年6月曾發布一則涉及汪明君的批評通報。
通報稱,2017年以來,羅山縣委、縣政府未能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河砂治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對轄區內濫采河砂屢禁不止問題重視不夠、整治不力、監管缺失,致使淮河羅山段濫采河砂問題十分突出,直接影響淮河河道行洪安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被新聞媒體先后兩次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通報稱,汪明君作為縣委副書記、縣長、縣總河長、淮河縣級河長,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汪明君被責令在全市公開通報批評,并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檢查,視整改情況再作進一步處理。
和靜縣農村道路兩側“刷白墻”,時任縣委書記已被雙開
除了息縣“刷白墻”被曝光,新疆和靜縣也被曝光在農村道路兩側“刷白墻”。
時任和靜縣委書記劉克文,2023年12月在巴州政協副主席的任上落馬,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劉克文。資料圖
公開履歷顯示,劉克文出生于1967年2月,山東即墨人,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巴州民政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巴州社會組織黨工委書記,和靜縣委書記、和靜工業園區黨工委第一書記等職。2023年1月任巴州政協副主席。
今年中秋節前,新疆公開通報六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劉克文作為負面典型之一被通報。通報稱,巴州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克文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公車私用,由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問題。2013年至2023年,劉克文違規收受多名管理服務對象所送高檔煙酒、消費卡等禮品禮金;多次違規使用公務用車辦理私事;安排下屬單位支付個人消費的酒水等費用。劉克文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糾治“新形象工程”,有地方將倒查8年
河南息縣和新疆和靜兩起“刷白墻”事件,涉事官員被處分,是從中央到地方馳而不息嚴格整治“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舊的形象工程“退場”了,新的形象工程又“粉墨登場”。
今年3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出《關于堅決糾治部分地方基層搞“新形象工程”問題的工作提示》。此后,多地出手倒查“政績工程”“新形象工程”,有的地方將倒查8年。所謂“新形象工程”是指在一些地方財政吃緊的情況下,仍然在搞非必要、非急需項目,而且形式隱蔽、名目巧立。
被中紀委曝光的息縣,縣紀委監委今年3月發出《關于受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及“新形象工程”問題監督舉報的通告》稱,重點整治2021年以來,在財政吃緊情況下,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新建或投入非必要、非急需民生、文旅、基建、數字系統、黨建設施、黨性教育培訓機構、離退休干部康養基地等7類工程項目,造成國家資財和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加重基層財政負擔等問題。
5月11日,河南南陽市南召縣“政績工程”“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發出公告稱,在全縣開展“政績工程”“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問題集中整治。整治將聚焦2016年以來新建或投入使用民生項目、鄉村振興項目、文旅項目、基建工程、數字系統、黨建設施、黨性教育培訓機構、離退休干部康養基地等,督促主管監管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重點排查糾治勞民傷財“造盆景”、違規舉債建“地標”、鄉村振興建設項目盲目上馬、民生設施建設爛尾閑置、人居環境整治“刷白墻”等突出問題,嚴肅查處失職失責、違紀違法及背后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此外,黑龍江綏芬河市、西藏曲水縣等多地均提出重點整治、倒查2021年以來的“新形象工程”。
對飲用水質不達標問題拖延擱置,時任江津區委書記已被雙開
此次通報,重慶市江津區委原書記程志毅對鎮村飲用水質不達標問題拖延擱置導致水質逐年下降。
程志毅于2016年7月-2021年6月擔任重慶市江津區委書記。在其任內,江津區村鎮飲用水水質問題多次被居民投訴。
重慶日報2021年11月曾刊發報道《江津公益訴訟助兩萬余名村民用上“放心水”》,報道稱,2020年7月,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例行上網搜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時,本地論壇在貼吧一村民上傳的渾濁、發黃的自來水照片和留言引起了檢察官的重點關注。
公益訴訟部門隨即對轄區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展開拉網式集中調查,發現各水廠普遍存在供水設備老化損壞,操作人員缺乏技術培訓、日常監管不到位等情況,導致水質檢測有時候出現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根據《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的相關規定,當地鎮政府應當承擔水廠管護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
2020年8月,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向6個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落實運行管護責任,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水質不達標問題進行整改。
報道稱,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轄區6個鎮投入維修、改造資金560余萬元,助23000余名村民用上更健康的“放心水”。
程志毅。資料圖
據公開履歷,程志毅,四川南部縣人,1963年2月生,理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他長期在重慶工作,曾任重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建委主任、黨組書記,市城鄉建設委主任、黨組書記等職,2016年開始主政江津區。
程志毅曾于2021年6月,在江津區委書記任上獲“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2021年9月卸任江津區委書記。 2022年1月轉任重慶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建設委員會主任。
今年2月,程志毅在重慶市政協任上被查。9月,重慶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市政協人資環建委原主任程志毅被開除黨籍、公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通報稱,程志毅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私自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中說情干預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多次違規接受旅游活動安排,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利用職務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共財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配偶收受財物;漠視群眾利益;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接、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南都記者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