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以女友名義購房,分手后房產難要回 律師:情侶大額財產置業需謹慎
本期主題:婚約財產糾紛
結婚前夕,愛人突然反悔,房產該如何處置?戀愛難免遭遇挫折,特別是那些貸款買房,辦了訂婚宴、給了彩禮錢的情侶,光是面對后續的婚約財產糾紛,都是一頭霧水。假如真遇上分手,又該如何將損失降至最低?律師提醒,當情侶們準備貸款買房,最好先簽署協議。
案例1
以女友名義購房后分手,想要回房子遭拒
即將步入婚姻殿堂,小兩口卻在幸福門前剎了車。長沙寧鄉的張先生經朋友介紹,結識了劉女士,兩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同居并訂婚。訂婚當日,女方提出要在寧鄉購買一套商品房當婚房,男方父母好不容易籌齊了房屋首付款,可沒想到,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后,小兩口分手了,還為了房子打起了官司。
2017年9月19日,寧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張先生表示,2017年6月24日,他以劉女士的名義購買了寧鄉東方現代城北苑的商品房以及車位一個,首付款、車位款、契稅、公共維修資金等在內共花費19萬元,全是由他來支付的。他還通過手機銀行支付了兩期按揭款,共計4900元。兩人在分手后,雙方就協商退還房款或變更房屋備案信息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請求法院判劉女士返還171836元購房款。
對此,劉女士則表示,她已向張先生的父親出具了欠條,約定房款會在兩年內退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兩人戀愛期間,張先生給付劉女士171836元用于購房,應視為張先生是以將來與劉女士結婚為目的而做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在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戀愛關系已經結束,劉女士應當返還所收受張先生的財物。
但雙方曾經同居,劉女士應當退還張先生的財物可以適當扣減,法院酌情支持劉女士返還張先生16萬元。故此,法院一審判決劉女士返還張先生16萬元。
案例2
同居兩年后關系破裂,男子欲索回彩禮和房款
同居近兩年,訂有婚約,小兩口卻因性格不合分手,還因為購房款、彩禮等財物對簿公堂。
2011年,長沙瀏陽湯先生與同在物業公司上班的郭女士相識,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開始同居生活。在他們的訂婚儀式上,男方拿出了10600元作為彩禮。在之后的戀愛期內,因女方買房的首付款差了錢,男方通過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共計支付了2.55萬余元??珊镁安婚L,2015年4月,兩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為此,湯先生將前女友郭女士起訴至瀏陽市人民法院,索要購房款、彩禮。
2017年3月1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郭女士表示,在她購房時,湯先生的父母確實出資了2萬多元,但分手后,她和湯先生就婚約財產糾紛進行了協商,隨后將2.7萬元退還給了湯先生的父親。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法規,湯先生和郭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給付的彩禮應適當予以返還。至于本案的彩禮數額問題,結合湯先生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以及銀行轉賬記錄,共計2.55萬余元,再加上訂婚時湯先生支付的彩禮錢1.06萬元。法院認定彩禮合計為3.61萬余元。
雙方均稱現金支付給對方,但都拿不出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定。算上郭女士已退還的2.7萬元,尚有0.91萬元未還。由于雙方已按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并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郭女士亦未提供證據是湯先生過錯致其解除婚約,故法院一審判決郭女士還應返還湯先生3000元。
對此,湯先生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律師說法
戀愛期間若共同買房
最好約定房產共有比例
“情侶在戀愛期間進行大額財產購置時,最好不要輕易去共有,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將會很被動?!焙先f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因為情侶間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共有財產只能按照合伙關系處理分割,并且還要進行相應舉證。比方說,共同貸款買房或裝修的,若無比例約定,就會按平均方式來分割房產與債務。
李健說,情侶間買的新房若是兩人共同名字,分手后將會按照約定比例或平均方式分割,雙方需要舉證說明自己所付出的比重。而若是房產名下只有一人名字,而另一方要獲得房產分割,同樣需要舉證自己在購房中出過力?!斑@就要求情侶對每一筆出納保留好證據,以防患于未然?!?/p>
李健提醒,情侶共同貸款買房,簽署協議是共同買房的必要前提。書面的協議,載明客觀事實和雙方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如果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還要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需要求另一方也對銀行承擔責任,如以后分手了,防止獨自承受貸款債務。此外,在買新房或二手房時,房產最好同時署上雙方名字,雙方可事先約定好房產共有比例,這樣才能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