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ITC發布對半導體設備及其下游移動設備和組件的337部分終裁
2023年12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特定半導體設備及其下游移動設備和組件(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Mobile Device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調查編碼:337-TA-1336)作出337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78)不予復審,即基于和解動議,終止本案調查。
2022年10月1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特定半導體設備及其下游移動設備和組件(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Mobile Device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啟動337調查(調查編碼:337-TA-1336)。
2022年9月13日,美國Daedalus Prime LLC of Bronxville, New York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侵犯了其知識產權(美國注冊專利號9,831,306、10,319,812、10,700,178、11,251,281),請求美國ITC發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韓國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美國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美國Qualcomm Inc.、中國臺灣地區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美國TSMC North America為列名被告。
(編譯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官網,原文:)
二、外國企業對特定電子計算設備及其組件和模塊提起337調查申請
2023年12月13日,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及銷售的特定電子計算設備及其組件和模塊(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違反了美國337條款。
美國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國北京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中國上海Lenovo (Shangha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聯想(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北京Lenovo Beijing Co., Limited of China聯想(北京)有限公司、中國香港Lenovo PC HK Limited of China、中國廣東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聯想信息產品(深圳)有限公司為列名被告。
(編譯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官網,原文:)
三、美國ITC發布對選擇性甲狀腺激素受體-β激動劑、制造工藝或相關工藝以及含有該受體的產品的337部分終裁
2023年12月1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公告稱,對特定選擇性甲狀腺激素受體-β激動劑、制造工藝或相關工藝以及含有該受體的產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調查編碼:337-TA-1352)作出337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復審,部分批準申請方提出的動議,即本次調查中涉及的某些文件是真實的,未發布關于其他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列名被告是否成功獲取文件包含的商業秘密。
2023年9月2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復審,即美國Foster, Murphy, Altman & Nickel, PC成為第三人(intervene)。
2023年2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特定選擇性甲狀腺激素受體-β激動劑、制造工藝或相關工藝以及含有該受體的產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啟動337調查(調查編碼:337-TA-1352)。
2022年12月29日,美國Viking Therapeutics, Inc. of San Diego, California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侵犯了其知識產權(盜取商業秘密),請求美國ITC發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國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禮制藥有限公司、中國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禮藥業(浙江)有限公司、中國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禮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國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甘萊制藥有限公司、美國Jinzi Jason Wu of Seattle, WA為列名被告。
(編譯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官網,原文:)
四、土耳其對進口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復審終裁
2023年12月13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3/7號公告,對進口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具體如下: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2日為0.054美元/千克、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為0.052美元/千克、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2月12日為0.050美元/千克,措施實施以總統征稅令為準。涉案產品的土耳其稅號為3907.69.00.00.00。
利益相關方可就上述保障措施稅及豁免征稅的發展中國家名單進行磋商。
2020年6月11日,土耳其對進口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啟動保障措施調查。2020年11月13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稅額如下:第一年0.060美元/千克,第二年0.058美元/千克,第三年0.056美元/千克。2023年5月11日,土耳其對該案啟動第一次日落復審調查。
(編譯自:土耳其官方公報,原文:)
五、美國作出豌豆蛋白反補貼初裁
2023年12月12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豌豆蛋白(Pea Protein)作出反補貼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煙臺東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Yantai Oriental Protein Tech Co., Ltd.)稅率為16.46%、招遠君邦商貿有限公司(Zhaoyuan Junbang Trading Co., Ltd.)稅率為15.09%、不合作企業稅率為342.53%、其他出口商/生產商平均稅率為15.78%。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反補貼終裁。本案涉及國海關編碼3504.00.1000、3504.00.5000和2106.10.0000項下產品。
2023年8月2日,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中國的豌豆蛋白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編譯自:美國商務部官網,原文:)
六、印度對華苯胺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
2023年12月1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Aniline)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裁定傾銷和損害情況的變化并不具有持久性,如果撤銷或修改現行的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進口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很可能會再次發生或加劇,因此,建議維持2021年1月20日原審終裁確定的反傾銷措施不變。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29214110項下的產品。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啟動反傾銷調查。2020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29日,印度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20/2020-Customs (ADD)號通報,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08/2021-Customs (ADD)號通報,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正式征收反傾銷稅,稅額為36.90美元/公噸~121.79美元/公噸。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涉案產品的印度海關編碼為292141。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進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苯胺啟動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審查形勢的變化是否有必要撤銷或修改現行的反傾銷措施。
(編譯自:印度官方公報網,原文:)